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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来源:达州统战部     时间: 2021-02-26      点击:1409次    分享到:

                                                                                    

                                                                      (2020年已发文调整事项)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宗教教职人员未经备案擅自跨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达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当接到举报、控告和发现的此类违法行为,或者是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或检查应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方式和时限,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依据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备案擅自跨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取府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数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款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本省主持、开展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停止活动;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2538899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异地重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达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当接到举报、控告和发现的此类违法行为,或者是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或检查应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方式和时限,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依据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主管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和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

(二)擅自异地重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

(三)擅自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影像、图像的。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2538899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影像、图像的处罚

责任主体

达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当接到举报、控告和发现的此类违法行为,或者是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或检查应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方式和时限,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依据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主管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和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

(二)擅自异地重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

(三)擅自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影像、图像的。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2538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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